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利记博彩app

文档序号:11067967阅读:723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空气净化器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空气净化器又称“空气清洁器”、空气清新机、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主要分为家用、商用、工业、楼宇。

空气净化器中有多种不同的技术和介质,使它能够向用户提供清洁和安全的空气。常用的空气净化技术有:吸附技术、负(正)离子技术、催化技术、光触媒技术、超结构光矿化技术、HEPA高效过滤技术、静电集尘技术等;材料技术主要有:光触媒、活性炭、合成纤维、HEAP高效材料、负离子发生器等。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多采为复合型,即同时采用了多种净化技术和材料介质。

目前空气净化器的功能是用于对室内空气进行净化。由于空气净化器的尺寸有大有小,对于大型的空气净化器在使用时,占地面积无疑是其系带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型的空气净化器摆放在家中,占用一定的空间的同时,还不利于室内空间的合理利用,亟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增加整体的使用功能,对室内空间有极大地利用价值,实用性更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净化器本体;所述的净化器本体的前侧设有调节旋钮和出气孔;它还包含插孔、立杆、横杆、底座、滚轮;所述的净化器本体的顶部设有插孔,插孔内穿设由立杆,两个立杆之间连接有横杆;所述的净化器本体的底部设有底座,底座的底部设有滚轮。

所述的净化器本体的底部插设在底座上的槽体内。

所述的净化器本体的侧壁设有置物筒。

所述的置物筒为两端敞开式圆柱筒,其底部设有接水底座,接水底座通过其上的螺纹连接端旋接在置物筒的底部,且接水底座的中部设有过滤网。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通过在净化器本体的顶部设有横杆,可以用于悬挂各种条状物件,例如领带、丝巾、皮带等,或者可以悬挂衣物,增加整体的功能;底部底座的设置,方便整体搬运,在搬运时,将净化器本体放置在底座内,推动即可实现轻松搬运,在使用时,可以将底座拆卸收起来。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增加整体的使用功能,对室内空间有极大地利用价值,实用性更强,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分解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置物筒与接水底座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净化器本体1、调节旋钮2、出气孔3、插孔4、立杆5、横杆6、底座7、滚轮8、槽体9、置物筒10、螺纹连接端11、接水底座12、过滤网1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看如图1-图3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净化器本体1;所述的净化器本体1的前侧设有调节旋钮2和出气孔3;它还包含插孔4、立杆5、横杆6、底座7、滚轮8;所述的净化器本体1的顶部设有插孔4,插孔4内穿设由立杆5,两个立杆5之间连接有横杆6;所述的净化器本体1的底部设有底座7,底座7的底部设有滚轮8。

所述的净化器本体1的底部插设在底座7上的槽体9内。

所述的净化器本体1的侧壁设有置物筒10。

所述的置物筒10为两端敞开式圆柱筒,其底部设有接水底座12,接水底座12通过其上的螺纹连接端11旋接在置物筒10的底部,且接水底座12的中部设有过滤网13;可以将使用过的雨伞放置在其内,雨伞上的水滴流至接水底座12内,然后拆卸接水底座12将水倒出,即可。

本具体实施方式的工作原理:通过在净化器本体1的顶部设有横杆6,可以用于悬挂各种条状物件,例如领带、丝巾、皮带等,或者可以悬挂衣物,增加整体的功能;底部底座7的设置,方便整体搬运,在搬运时,将净化器本体1放置在底座7内,推动即可实现轻松搬运,在使用时,可以将底座7拆卸收起来。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具体实施方式有益效果为:本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增加整体的使用功能,对室内空间有极大地利用价值,实用性更强,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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